第8條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依本辦法所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外交部撤銷其聘僱許可,持有隨從證者並繳回隨從證。一、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絡者。二、僱傭關係消滅者。三、聘僱許可期間屆滿者。四、雇主離任者。前項經撤銷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依本法規定經外交部核准轉換雇主者外,應即令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