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可聘僱之外籍雇員、外籍隨從及外籍僕役人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外籍雇員:外交部得視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及國際組織之實際需要於合理範圍內許可之。二、外籍隨從及僕役: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及國際組織主管以二人為限,其餘正式職員以一人為限。實際核准聘僱數額,應依互惠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