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各機關駐外人員一次駐外期間,依各機關規定辦理,以不逾六年為原則。
前項期間,因受駐在國(或地區)政策、法令之限制或業務上之需要,得延長或縮短;經延長者,一次駐外期間合計不得逾九年。
各機關駐外人員於駐外期間,得調任不同駐外機構服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