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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各機關駐外人員承其原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所屬駐外機構館長之工作協調及指揮監督。
前項工作協調及指揮監督之範圍,包括所屬駐外機構之共同性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由館長視業務性質合理分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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