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各機關尚未納編於駐外機構之人員,應隨時與外交部指定之駐外機構保持聯繫,除派員列席該駐外機構之館務會議外,並應按月撰寫駐地情勢及工作報告,分送該駐外機構轉送原派機關及外交部備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