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各機關駐外人員之待遇及福利,依原派機關駐外編制表所置駐外職務等級辦理;未訂有駐外編制表之機關,應訂定其機關職務與駐外機構職務之職級對照表,專案報經外交部核准後,據以辦理。各機關駐外人員之陞遷、待遇及福利有明顯差異時,外交部得協調相關機關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