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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立法院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對多邊條約提出保留條款時,除條約另有規定外,主辦機關應於存放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書時,一併提出保留事項。
前項保留事項得以納入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書,或以其附件方式提出。
主辦機關接獲立法院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為之修正決議後,應視情況急迫性與必要性,擇期與締約他方重新談判,並儘速將談判情形向立法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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