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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條約締結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但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之條約案,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條約生效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並送立法院查照:一、經法律授權簽訂。
二、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
三、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
條約案之加入,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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