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法所稱條約,指國際書面協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二、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三、內容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四、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五、內容與國內法律內容不一致或涉及國內法律之變更。本法所稱協定,指條約以外,內容對締約各方均具有拘束力之國際書面協定。本法所定締結程序,包括條約或協定之簽署、批准、接受、贊同及加入等程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