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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條約締結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立法院審議多邊條約案,除該約文明定禁止保留外,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保留條款。
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
條約案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即通知締約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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