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應遵循下列原則:一、以我國發展經驗及比較優勢,配合合作國家之整體發展策略,建立合作夥伴關係。二、因應國際合作發展趨勢與重要議題,促進合作國家之經濟建設及社會發展。三、協助合作國家提升政府效能、人力資源素質、就業及民間部門市場競爭力。四、提供發展策略,增進合作國家人民福祉,並促進其永續發展。五、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及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援助發展計畫,建立合作關係。六、各項國際合作發展計畫,應符合我國國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