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主管機關提供發展策略諮商之內容如下:一、配合友邦或友好國家之援助發展策略,對於我國具比較優勢及發展經驗之事項提供諮詢建議。二、參酌友邦或友好國家所訂定之發展優先順序,共同擇定合作項目,協助其擬訂發展政策。三、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與政府間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其他國際開發機構或團體建立合作夥伴關係,提升援助綜效。四、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建立發展策略執行及監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