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辦理發展策略之諮商,其原則如下:一、尊重友邦或友好國家對其發展策略之主導權。二、審視友邦或友好國家之發展策略,並採用其分配受援資源之相關機制。三、建立與友邦或友好國家之政府機關、政府間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其他與發展策略相關利害關係人之合作協調關係。四、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建立成果導向之發展策略。五、與友邦或友好國家達成對發展策略執行成效互相負責之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