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之方式如下:一、辦理與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目的相符計畫之規劃、研究、評估或專案研究。二、接受前條各款對象推薦人員參加各類教育訓練計畫或提供獎學金。三、安排我國專家赴友邦或友好國家,協助其辦理國家發展所需之各類訓練輔導或諮詢計畫。四、執行其他符合提供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目的之計畫。五、配合前三款計畫辦理經費援贈、設備或器材贈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