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其他法人或團體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本辦法所定各類人員派遣事項者,應就駐外技術人員、派外短期專家或海外志願服務者之甄選、遴聘、派免、考核、待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相關工作規範,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