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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參加之國際會議倘係在大陸地區舉行或係中共在第三地區主(協)辦者,另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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