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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國際會議時,凡未依照本章之規定事先副知外交部及其他有關機關者,主管機關不得逕行報院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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