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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舉辦國際會議應切合國際禮儀,提昇國家形象,並應特別注意左列事項:一、各國參加會議人員之交通及食宿問題。
二、會議程序及節目之安排。
三、會議主辦及協助人員之遴派。
四、安全問題。
五、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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