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財團法人應建立具體檢舉制度,並應確實執行,其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一、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專線,供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二、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及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與保存。三、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之保密。四、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