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財團法人訂定防範方案時,應分析業務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活動,並加強相關防範措施。財團法人應就下列行為中與其業務有關者,採取合理必要之防範措施:一、行賄、收賄及洗錢防制。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五、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六、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時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