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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交部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外交部備查,並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財團法人應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並建立良好之內部治理與風險管控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財團法人應依前項之經營理念及政策,於誠信經營規範中訂定具體誠信經營之作法及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以下簡稱防範方案),包括作業程序、行為指南及教育訓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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