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外交部備查,並訂定誠信經營規範。財團法人應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並建立良好之內部治理與風險管控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財團法人應依前項之經營理念及政策,於誠信經營規範中訂定具體誠信經營之作法及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以下簡稱防範方案),包括作業程序、行為指南及教育訓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