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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財團法人編製之淨值變動表(格式三),應包括基金、公積、累積餘絀及淨值其他項目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情形及期末餘額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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