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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財團法人編製之資產負債表(格式一)應區分為資產、負債及淨值三大項。
前項所稱資產之內容如下:一、流動資產:指現金及其他將於一年或一業務週期內(以較長者為準)變現、出售或耗用之資產。
二、投資、長期應收款、貨款及準備金:指因業務上需要從事投資或產生之長期應收款、貸款;或提撥特定財源供特定用途之準備金等。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指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持有期間超過一年之有形資產。
四、投資性不動產: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五、無形資產:指長期供業務使用且具有未來經濟效益及無實體存在之各種排他專用權。
六、其他資產:指不屬於以上之其他資產。
第一項所稱負債之內容如下:一、流動負債:指將於一年或一業務週期內(以較長者為準)須以流動資產或其他流動負債清償之債務。
二、長期負債:指到期日在一年或一業務週期以上(以較長者為準)或無須以流動資產或流動負債清償之債務。
三、其他負債:指不屬於以上之負債。
第一項所稱淨值之內容如下:一、基金:指財團法人獲挹注基金之資金,及由歷年賸餘撥充基金。
二、公積:指依董事會通過自歷年賸餘提撥之公積。
三、累積餘絀:指累積賸餘或累積短絀。
四、淨值其他項目:指累積其他綜合餘絀及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短絀等淨值之調整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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