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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駐外館處受理核、換、補發護照之申請,應將護照申請資料傳送至領事事務局代繕護照,並於完成發照日當日傳送該局建檔;就地製發無內植晶片護照資料,亦同。
遺失護照資料應於當日傳送該局註銷。
駐外館處應將前項護照申請書正本送至領事事務局建檔。
領事事務局應將第一項護照之資料,連同該局核、換、補發及遺失護照之資料,逐日以電腦連線傳送內政部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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