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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瑕疵,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機器可判讀護照資料閱讀區無法以機器判讀。
二、所載資料或影像有錯誤。
三、護照封皮、膠膜、內頁、縫線或印刷發生異常現象。
前項護照之瑕疵不可歸責於持照人者,依原護照所餘效期免費換發護照,主管機關並得將原護照註銷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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