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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護照中文姓名及外文姓名均以一個為限;中文姓名不得加列別名,外文別名除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因變更外文姓名另有規定外,以一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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