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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護照:指由主管機關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發給我國國民之國際旅行文件及國籍證明。
二、眷屬:指配偶、父母、未成年未婚子女、已成年而尚在就學或已成年而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未婚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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