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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
二、冒名使用他人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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