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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為處分時,除有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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