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換發護照:一、護照污損不堪使用。二、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三、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四、持照人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五、護照製作有瑕疵。六、護照內植晶片無法讀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換發護照:一、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二、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三、持照人認有必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