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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但已結婚或十八歲以上者,不在此限。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
前二項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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