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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護照保管及銷毀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本辦法有關銷毀護照之方式,以化為碎紙、燒毀、或其他足以完全毀滅之方法為之。
已列冊建檔之檔案目錄,其保存年限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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