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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外交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主管機關得視持照人任務之需要,酌減為一年至三年。
因公免費核發之普通護照,其效期以五年為限,主管機關得視持照人任務之需要,酌減為一年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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