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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外交護照依下列方式核發:一、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人員,由主管機關核發。
二、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所定人員,由派遣機關函知主管機關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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