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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因急需使用護照,不及等候內植晶片護照之核、換、補發者,得向駐外館處申請一年效期之無內植晶片護照。
前項無內植晶片護照係因護照遺失補發者,持照人下次申請之內植晶片護照效期應依補發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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