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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遺失護照,向駐外館處申請補發者,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一、當地警察機關出具之遺失報案證明文件。
但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不發給者,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
二、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補發之護照效期以五年為限。
但未滿十四歲者以三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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