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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向駐外館處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一、身分證件。
二、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三、駐外館處規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人為未成年者,應另檢附其父母書面約定申請人中文姓氏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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