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向駐外館處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一、身分證件。二、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三、駐外館處規定之證明文件。前項申請人為未成年者,應另檢附其父母書面約定申請人中文姓氏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