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親自辦理之申請人未滿十四歲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陪同親自申請護照或辦理人別確認,並檢附陪同者之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人因出養、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特殊情形,法定代理人及上開親屬無法陪同辦理,經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同意者,法定代理人得委任代理人陪同申請人辦理,代理人並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委任證明。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