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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商務有關重要人士申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以下簡稱商務卡),應收費項目如下:(一)商務卡申請費用:商務卡申請案經受理者,商務卡申請人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報經外交部同意退費者,不在此限。
(二)商務卡換(補)發費用:於受理時繳納,商務卡申請人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前項各款收費,依第三條所定費額,分別按下列申請商務卡所在地及幣別支付:(一)在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境內(以下簡稱國內)申請者:依所定新臺幣費額支付。
(二)在我國境外(以下簡稱國外)申請者:依所定美金費額支付;其以當地幣別支付者,由駐外館處依美金折合當地幣別計算費額,並報外交部備查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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