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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持外國護照申請簽證,應填具簽證申請書表,並檢具有效外國護照及最近六個月內之照片,送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核辦。
前項所定有效外國護照,其所餘效期應在六個月以上。
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得要求申請人面談、提供旅行計畫、親屬關係證明、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財力證明、來我國目的證明、在我國之關係人或保證人資料及其他審核所需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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