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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對於駐我國之特定政府間國際組織、外國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人員,得核發效期不超過五年、單次或多次入境之居留簽證。
前項人員未持有外交部核發之政府間國際組織、外國機構、官員證、職員證或外籍隨從證者,應申請外僑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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