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簽證申請案經受理者,簽證申請人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但駐外館處因特殊情形,報經外交部同意退費者,不在此限。
簽證申請人所申請之簽證,經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者,原繳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