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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特別處理費徵收對象及費額如下:一、准予抵我國國際機場或港口時申請簽證者,每件加收新臺幣八百元或美金二十四元。
二、申請速件處理者,每件依前條所定簽證類別之費額,加收百分之五十。
但為因應急難事件或公務需要者,得免予加收。
三、入境後,申請改發停留或居留簽證者,每件加收新臺幣八百元或美金二十四元。
四、申請人所持護照國家對我國國民申請該國簽證另收取類似費用者,每件得依照該國所定費額相對收取。
前項第二款所稱速件處理,指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斟酌實際業務狀況,指派專人立即辦理或於公告之處理期間內提前核發簽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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