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符合前條所定條件之外國人向駐外機構申請尋職簽證,應檢附下列應備文件:一、尋職簽證申請檢核表。二、中華民國簽證申請表。三、外國護照正、影本。四、尋職計畫書。五、近六個月內之月平均薪資證明。六、學經歷證明。七、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或等值之財力證明。八、在我國停留期間之醫療及全額住院保險證明。九、無犯罪紀錄證明。十、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