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時,專為請求人所支出之查證費、電報費或文件郵遞費等相關費用,應由請求人支付。前項查證費,指受查證機關徵收之費用;電報費,由外交部依各地區別定之;文件郵遞費,由各駐外館處按個別案件實支數額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