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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時,專為請求人所支出之查證費、電報費或文件郵遞費等相關費用,應由請求人支付。
前項查證費,指受查證機關徵收之費用;電報費,由外交部依各地區別定之;文件郵遞費,由各駐外館處按個別案件實支數額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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