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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依本條例申請文件證明,在國內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至主管機關辦理;在國外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至駐外館處或以郵寄方式辦理,但以郵寄方式辦理者,以經駐外館處以適當方式周知受理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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