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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主管機關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應由領務人員於所作成之文書上簽名或蓋章,並記載其職銜、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名稱及加蓋其鈐印。
前項駐外館處之領務轄區情況特殊者,得使用其他經行政院或主管機關核定之名稱或職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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