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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依第十六條、前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出具證明者,應提出有關文書原本或正本。
依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申請出具證明者,應提出經適當驗證程序之有關佐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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