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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主管機關得依申請就下列事項出具證明:一、我國護照影本與正本相符。
二、外國文書影本與其未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原本或正本相符。
但以該文書影本係為送往駐外館處驗證,並經主管機關公告受理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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