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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文書經驗證者,僅證明文書上之簽章為真正或文書形式上存在,其文書所載內容不在證明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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